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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


    第一章 总则

   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: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〈以下简称“本团体”〉

    英文译名:Jiangsu Exploration And Design AssociationJ、E 、D、A)

  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校、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   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认真履行“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”的基本职能,努力做好行业服务、行业自律、行业代表、行业协调工作,团结全体会员,联合业内各方力量,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。在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。

   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   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
    本团体与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脱钩后,依法独立运行。

   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 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   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辅楼二楼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

   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

    (一)开展行业调研、反映会员单位诉求,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依据;开展行业调查、统计,发布行业信息。

    (二)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、产业政策、行业标准,完善行业管理,促进行业改革发展。

    (三)加强行规行约、行业质量检查,建立健全职业道德准则、争议处理规则,大力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,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,规范会员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倡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法规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
    (四)提供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、政策、技术、市场、管理等咨询服务,组织相关的人才、技术、管理、法规等培训。

    (五)积极推广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产品、新工艺,开展行业展览,繁荣设计创作,开展行业发展交流研讨,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,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。

    (六)开展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理论、工程抗震实践和抗震防灾管理政策研究,推动抗震防灾事业的发展,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、构建和谐社会服务。

    (七)按规定编印《江苏设计与勘察》,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,通过网站、微信、QQ会员群等平台开展宣传和服务,组织信息交流,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,开展行业内企业文体活动,增强企业凝聚力、向心力。

    (八)积极发展同省内外、境内外勘察设计相关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,开展行业间、省际间、国际间的经济、技术、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;帮助会员单位开拓省外、国外市场,积极组织和参加全省、全国或国际有关勘察设计业务活动,扩大会员单位与省内外、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。

    (九)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。

    (十)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 会员

   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

   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   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    (三)持有国家和省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、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,或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工作密切关联的其他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校等机构、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同业协会,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。

    长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或管理工作、热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事业的知名人士,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。

    (四)省外单位在江苏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(如分院、分公司等)申请加入本团体,须取得所在地区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,有固定的办公场所、员工,且在本省连续营业半年以上。

  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  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    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   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 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    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   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  (五)退会自由。

  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  (一)遵守本团体章程,执行本团体决议和行规、行约;

    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    (三)承担并积极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,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;

    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    (五)关心本团体工作,经常和本团体保持联系,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,及时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。

  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单位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,并在本协会期刊上通告。

   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   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

   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   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   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(二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  (三) 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
    (四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
    (五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  (六)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    (七) 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在10天前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   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   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    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
    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    第二节 理事会

  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   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   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    (二)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;

    (三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  (四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    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  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  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    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  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    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    (五)决定副秘书长人选;

    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
    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 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 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   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
  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  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秘书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   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 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   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   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 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   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   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 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    第四节 负责人

   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   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,熟悉工程勘察设计业务;

   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   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 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    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 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   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
   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    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  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    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   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    (二)提名副秘书长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    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    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    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    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    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 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        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

    第五节 监事

   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   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   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   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    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    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    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   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    (一)会费;

    (二)捐赠;

    (三)政府资助;

  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  (五)利息;

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   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   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   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    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    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   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 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  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   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 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   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
  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   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     

    第七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   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   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   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   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    (四)自行解散的;

   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
   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 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   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   

    第八章    

   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1021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 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   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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